已停止營業但有償債能力的有限公司必須正式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在正式宣佈解散之前,公司仍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周年申報表。 如公司和公司負責人未能提交周年申報表可被處失責及罰款。
在申請註銷時,註銷公司之申請人應作出聲明。任何與申請有關連的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處長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可被處罰款及監禁。由於撤銷註冊公司的過程複雜及涉及公司財產分配,公司應就有關程序尋求專業意見。
1、 申請撤銷註冊的條件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申請撤銷註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2)
該公司從未開業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已停止營業;
(3)
該公司將不會開始 / 重新營業;
(4)
該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5)
該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6)
該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7)
該公司沒有尚未回復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8)
該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及
(9)
已提交所有年度的周年申報表。
2、 可提交撤銷註冊的申請人士
(1) 該公司; 或(2) 該公司的董事/成員。3、 撤銷公司註冊申請程序
(1)
召開董事會會議並通過決議撤銷公司註冊;
(2)
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此通知書申請大約需時四個星期。請注意,若公司有未完成的稅務事宜、未清繳的稅款或任何政府費用,稅務局局長不會向有關公司發出《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 (3)
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遞交撤銷註冊申請到公司註冊處後,公司註冊處大約需要六個月處理有關申請。
1、 法院強制清盤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強制清盤。 這類清盤的常見原因是無能力償付其債項。
公司無力償付其10,000港幣或以上的債項或在送達該要求償債書後的3個星期內該公司仍忽略償付該款項,或仍未能合理地令該債權人滿意,則被視為無能力償付其債項。
2、 自動清盤
公司成員(股東)自願清盤該公司成員申請公司清盤。 公司在清盤時應能夠償還債權人。
債權人自願清盤當該公司董事認為該公司不能償還債務。 債權人可以申請該公司自願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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