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維護與合規指引 (5) - 配發股份
公司配發股份程序包括由董事配發股份予有關人士、向公司註冊處遞交有關文件及在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加入股東登記冊後,向該等股東發行股份。
除非新股份按照公司現有股權比例配發,否則只能在股東大會上事先取得批准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配發股份的批准可以是給予特定配發或多次配發。在任何情況下,當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或者應當舉行時,該項由股東批准、由董事執行的股份配發批准將會到期(只適用於沒有提前於任何股東大會上被撤銷)。
股份配發申報書(表格NSC1)是一份載有成員及其股權的法定文件。該文件必須在配發日起計一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如果遞交日期超過法定期限,公司註冊處有權拒絕接受股份配發申請。在此情況之下,公司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提交逾期申報。
股份的實質擁有權可能由註冊股東以外人士持有。啓源有提供代理股東的相關服務。然而,為了提升公司實質擁有權的透明度,《公司條例》(第622章) 規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保存實質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在有須要時供執法人員查閱。此登記冊並不須向公眾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