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前,毛裏求斯的公司都是根據以英國《1948年公司法案》為藍本的《1984年公司法案》而成立。
公司可以股份或擔保有限公司,或者以無限公司的形式成立。在公司註冊處處長批準公司名稱後,公司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宣誓以完成設立程序。
公司必須有一個毛裏求斯當地註冊辦公室,以用於保存公司的賬簿和記錄,但這亦可以由專門企業維護這些數據。而且,公司至少必須有兩名董事,一名秘書(必須是當地居民)。審計報告和年度申報表必須提交給公司註冊處。
公司成立需要約兩到三個星期。最低授權資本為毛利求斯盧比(Mauritius Rupee, MR) 25,000 元,而年度註冊費會根據股本金額,在毛利求斯盧比4,000元至8,000元之間不等。
政府於2001年引入了一項新法案(即《2001年公司法案》),並取代了《1984年公司法案》的大部分內容。而有關破產及上市公司的部分也於2004年被另一法案單獨取代。
新的法案以新西蘭公司法案作藍本。在以英語官方語言的法學世界中,新西蘭公司法案被廣泛視為公司及各種現代趨勢之間折衷法案的最佳代表。如今,英國法律深受歐盟法律的影響,以至不能再成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典範。
以往用作成立及監管離岸公司和國際公司的《1994年國際商業公司法案》亦被歸入《2001年公司法案》內,而這兩類公司被命名為全球商業公司1(Global Business Company 1, GBC1)和全球商業公司2(Global Business Company 2, GBC2)。
後來,政府實施了另一項名為《2018年金融(雜項規定)法案》的新法案,將GBC2的名稱更改為授權公司 (Authorised Company)。
新《公司法案》引入了一些程序,為外國投資者創造有利於營商的環境。以下是新法案的要點:
1、
引入一種相對簡單的公司註冊形式。成立公司只需一次性提交擬任董事及秘書的出任同意申請,以及關於擬用公司名稱保留的通知書。公司成立時無需提交公司憲法 (Constitution)。
如果公司不希望使用法案規定的標準要求,那麽,無論是在公司是在法案生效前或後成立,都需要提交一份憲法,闡明與標準格式的不同之處。意識到現實中會出現的“名義”股東,新公司法案允許公司僅有一名股東。
2、
取消了公司宗旨之法定要求,並授予公司自然人的權利、權力和特權。這刪除了公司偶然一次性越權的可能性。如果公司希望以宗旨來限制自身的能力,此條文並不會阻止該公司在其章程中陳述其宗旨。
3、
以單一的公司憲法代替組織章程大綱,而且公司憲法不再需要進行公證。
4、
禁止私人公司向公眾發行股票或債券(與先前的公司法案相同)。
5、
允許在公司會議記錄中以通過書面決議的方式進行會議,以免除召開公司會議。
6、
廢除獲豁免的私人公司委任合資格核數師或合資格秘書的規定,並僅需要向處長提交賬目摘要(Summary Statement of Accounts)。
7、
保留免稅和非免稅私人公司之間的區別,該形式與以往既有的法律相同。
8、
引入無面值股票,並允許公司發行未指定任何貨幣價值的股票。
9、
結合了《1999年金融法案》(Financial Act 1999),引入新的股份回購及發行可回購股份的程序。
10、
規定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該公司有權根據該法規定的限制向其董事、秘書或雇員提供賠償或保險。
11、
要求上市公司和非豁免私人公司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準備和提交賬目。 而獲豁免的私人公司必須根據適合公司情況的會計慣例和原則以及該法案的法定要求提交公司賬目。
12、
允許在其他地方註冊成立的公司在毛裏求斯繼續經營,並允許成立有限壽命公司 (Limited Lif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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