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使用牌照稅簡介
一、 稅基 | |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皆應繳納使用牌照稅。前述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不再核發使用牌照。 |
二、 納稅義務人 | |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其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之使用人或所有人。 |
三、 稅額 | |
使用牌照稅采用定額課征,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為主,該稅額表按車輛種類、車輛汽缸總排氣量及其他動力之大小分別訂定。 以自用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9人以下者)為例,汽缸總排氣量在3,000cc以下(含)者,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620至15,210 元;汽缸總排氣量在3,001cc以上者,稅額為28,220 至15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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