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代表機構稅務問題(五) - 核定收入和核定利潤
營改增後,依據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算外國企業在中國的常駐代表機構應納稅額的公式已修改,修改後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 核定收入
依據稅務局的規定,應采用下列計算公式按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換算應稅收入:
核定收入=代表機構經費支出總額/(1 – 核定利潤率)
這可能是理解估算稅收收入背後的基本原理的一種更簡單的方法。
現行的核定利潤率通常為15%。
核定收入 = 經費支出總額+核定利潤
= 經費支出總額/(1-15%)
= 經費支出總額/0.85
二、 核定利潤 (即應納稅所得額)
核定利潤 = 經費支出總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 核定收入x核定利潤率(目前的核定利潤率通常為15%)
由於上述估算使用的是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總額”,如果常駐代表機構的部分費用可歸因於常駐代表機構的免稅活動,則常駐代表機構的應納稅收入可能會被高估。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總辦事處的代表可以與主管稅務部門討論,以確保常駐代表處得到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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