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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鐵路客運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碼化的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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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鐵路客運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碼化的電子發票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於2024年9月29日聯合發佈《關於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碼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明確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鐵路旅客運輸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碼化的電子發票。

一、  開票主體

國鐵集團所屬運輸企業、非控股合資公司以及地方鐵路企業(統稱鐵路運輸企業)通過鐵路客票發售和預定系統辦理境內旅客運輸售票、退票、改簽業務時,可開具鐵路電子客票。

二、  電子發票內容

鐵路電子客票屬於全面數碼化的電子發票,基本內容包括:發票號碼(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曆年度後兩位,第3-4位代表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鐵路電子客票開具渠道代碼,第6-20位代表業務順序編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旅客身份證件信息、行程信息、票價、二維碼等。

三、  電子發票開具方式

旅客在行程結束或支付退票、改簽費用後,可通過鐵路12306(包括網站和移動客戶端)查詢、下載、打印鐵路電子客票,亦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個人票夾對鐵路電子客票進行查詢、下載等。鐵路運輸企業根據旅客提供的購買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行程信息等如實開具鐵路電子客票,通過鐵路12306下載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將鐵路電子客票交付給旅客。

* 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可報銷入賬,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與鐵路電子客票不可重複開具。

四、  抵扣方式

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以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按現行規定確定進項稅額。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按照票面金額÷(1+9%)×9%的方式確定進項稅額。

五、  開具紅字發票規定

  1. 購買方未作用途確認和入賬確認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開具紅字鐵路電子客票。

  2. 購買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填開《確認單》,經購買方確認後,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鐵路電子客票。購買方已將電子發票用於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後的《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鐵路運輸企業開具的紅字電子發票後,與《確認單》一併作為原始憑證。

六、  企業使用方式

國鐵集團按規定向稅務部門上傳鐵路電子客票信息,稅務部門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稅務數字賬戶將鐵路電子客票同步傳輸給企業。企業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進行電子發票的查詢、查驗、下載和打印,亦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鐵路電子客票進行用途確認,按規定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企業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驗鐵路電子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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