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資料庫  日本  日本稅務  日本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Q&A (特殊篇) 

資料庫

分享

日本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Q&A (特殊篇)

日本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Q&A
(特殊篇)

本文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各地方公共團體的資料,簡要說明在特殊情況下時常見的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問題,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在閱覽本文前,建議閣下先閱覽本所編制之【日本企業員工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特別徵收的員工中有例外情況嗎?

平時僅僱傭家務工不足3人、或者薪資的支付期間超過1個月等情況,員工可作為例外採用普通徵收方式,自行繳納個人住民稅。

具體而言,如果員工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情況,則僱主可以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薪資支付報告書(日文「給與支払報告書」)時一併提交《普通徵收轉換理由書(日文「普通徴収切替理由書」)》。

  1. 員工總人數(不含符合下列各項的員工)不超過2人;
  2. 已在其它事業所被特別徵收;
  3. 薪資低,無法代扣稅額;
  4. 非按月支付薪資;
  5. 個體商戶的事業專職者;
  6. 已在5月31日前離職或預計在5月31日前離職。

二、  僱主需要特別徵收零工、兼職工的住民稅嗎?

根據地方稅法第321條之3,員工在上年中領取過僱主支付薪資,並在今年4月1日領取僱主支付薪資,由僱主特別徵收其個人住民稅。因此,即使員工是零工或兼職工,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僱主均應特別徵收該員工的個人住民稅。

三、  員工都是僱主的家庭成員時,僱主也有特別徵收義務嗎?

僱主如果擁有所得稅的源泉徵收義務,則同時擁有特別徵收員工個人住民稅的義務。因此,即使員工均為僱主的家庭成員,僱主仍具有特別徵收義務。但是,如果身為員工的家庭成員屬於個體商戶的事業專職者,則在提交普通徵收轉換理由書並經審核同意後,可轉換成普通徵收方式。

四、  如果員工主動提出希望自行繳納住民稅,僱主可以不特別徵收該員工的個人住民稅嗎?

原則上,個人住民稅應採用特別徵收方法繳納。因此,非例外情況時,僱主不得僅憑員工訴求就允許員工採用普通徵收方式繳納個人住民稅。

五、  由於員工人數不多時每月特別徵收非常之麻煩,僱主可以不特別徵收員工的個人住民稅嗎?

即使員工人數較少,僱主也應依法履行特別徵收義務。但是,如果平時員工不超過10人,經區市町村審核同意,僱主可享受納期特例制度。適用納期特例的僱主僅於每年6月及12月代繳員工的個人住民稅即可。

六、  員工同時在多個事業所工作時,僱主應如何特別徵收?

原則上,員工同時在多個事業所工作的,其個人住民稅在主要取得薪資的事業所特別徵收。

七、  跨都道府縣通勤的員工同樣適用特別徵收嗎?

原則上,僱主仍應特別徵收跨都道府縣通勤的員工的個人住民稅。以防萬一,僱主應與員工所居住之區市町村確認。部分都道府縣之間已開展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合作,例如東京都、茨城縣、栃木縣、群馬縣、埼玉縣、千葉縣、神奈川縣、山梨縣已就特別徵收開展合作。

八、  公司經營不善,僱主無法在期限內代繳員工的個人住民稅,應該怎麼辦?

僱主從員工薪資中特別徵收的個人住民稅,屬於代員工臨時保管的稅金,並未是公司經營資金,不得用於公司經營。因此以經營不善為由導致逾期納稅的,按一般逾期納稅情況實施滯納處分。僱主逾期納稅時,將導致員工無法及時取得納稅證明書,損害全體員工利益。

九、  員工們入職、離職頻繁時,僱主可以不特別徵收該員工的個人住民稅嗎?

特別徵收義務為僱主的法定義務,不能以入職、離職頻繁為由轉換成普通徵收方式。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日本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簽證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會計及薪資社保相關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或協助,煩請您瀏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透過下列方式與本所聯絡:
電郵: info@kaizencpa.com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我們的辦事處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紐約 - 倫敦 - 東京 - 吉隆坡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