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僅僱傭家務工不足3人、或者薪資的支付期間超過1個月等情況,員工可作為例外採用普通徵收方式,自行繳納個人住民稅。
具體而言,如果員工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情況,則僱主可以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薪資支付報告書(日文「給與支払報告書」)時一併提交《普通徵收轉換理由書(日文「普通徴収切替理由書」)》。
- 員工總人數(不含符合下列各項的員工)不超過2人;
- 已在其它事業所被特別徵收;
- 薪資低,無法代扣稅額;
- 非按月支付薪資;
- 個體商戶的事業專職者;
- 已在5月31日前離職或預計在5月31日前離職。
根據地方稅法第321條之3,員工在上年中領取過僱主支付薪資,並在今年4月1日領取僱主支付薪資,由僱主特別徵收其個人住民稅。因此,即使員工是零工或兼職工,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僱主均應特別徵收該員工的個人住民稅。
僱主如果擁有所得稅的源泉徵收義務,則同時擁有特別徵收員工個人住民稅的義務。因此,即使員工均為僱主的家庭成員,僱主仍具有特別徵收義務。但是,如果身為員工的家庭成員屬於個體商戶的事業專職者,則在提交普通徵收轉換理由書並經審核同意後,可轉換成普通徵收方式。
原則上,個人住民稅應採用特別徵收方法繳納。因此,非例外情況時,僱主不得僅憑員工訴求就允許員工採用普通徵收方式繳納個人住民稅。
即使員工人數較少,僱主也應依法履行特別徵收義務。但是,如果平時員工不超過10人,經區市町村審核同意,僱主可享受納期特例制度。適用納期特例的僱主僅於每年6月及12月代繳員工的個人住民稅即可。
原則上,員工同時在多個事業所工作的,其個人住民稅在主要取得薪資的事業所特別徵收。
原則上,僱主仍應特別徵收跨都道府縣通勤的員工的個人住民稅。以防萬一,僱主應與員工所居住之區市町村確認。部分都道府縣之間已開展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合作,例如東京都、茨城縣、栃木縣、群馬縣、埼玉縣、千葉縣、神奈川縣、山梨縣已就特別徵收開展合作。
僱主從員工薪資中特別徵收的個人住民稅,屬於代員工臨時保管的稅金,並未是公司經營資金,不得用於公司經營。因此以經營不善為由導致逾期納稅的,按一般逾期納稅情況實施滯納處分。僱主逾期納稅時,將導致員工無法及時取得納稅證明書,損害全體員工利益。
特別徵收義務為僱主的法定義務,不能以入職、離職頻繁為由轉換成普通徵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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