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代辦入台證的具體包含下列服務:
- 就入台證申請提供專業諮詢;
- 審閱客戶所提供之申請文件;
- 協助客戶準備申請入台證所需文件;
- 填寫入台證申請表格等文件;
- 提交入台證申請文件予台灣移民署;
- 於台灣移民署申請時進行溝通;
- 代墊簽證申請費及領取入台證;
- 協助入台證取得後續線上資料異動及行程報備等申請。
大陸人士申請資格來台服務如符合下列資格,可獲台灣移民署考慮核發入台證:
以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之人士。
台灣邀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台灣本地企業
- 僑外投資事業
-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 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台辦事處
- 大陸地區公司在台分公司
- 航空(運)公司在台灣地區之代理人。
如為「參展」尚須符合:台灣邀請單位或受邀單位須為參展廠商,依參展廠商承租攤位數,每一標準攤位(9 平方公尺) 2人,每增加1個攤位可增加1人,原則不得逾10人;
如為「觀展」尚須符合:台灣邀請單位須為參展廠商、受邀單位須為該台灣參展廠商之合作廠商,或具合作潛力之廠商或買家,每一台灣參展廠商原則至多可邀請10人,且受邀廠商每家至多2人。
申請審核處理時間約為一到二個月以上,實際工作天數會視案件情況而有所不同。
停留期間限最長僅自參展前3日至展後3日。到期前不可以申請延展。
- 台灣公司負責人之台灣身分證複印件或外國護照複印件;
- 台灣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營業額證明文件複印件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 在台參加展覽之參展及攤位規模證明文件件(如已用印之參展合約或參展報名表);
- 與受邀單位之商務往來合作證明文件(如進出口報單或契約書等)或合作潛力證明(如商務往來信函等);
- 受邀單位(即申請人任職單位)之營業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受邀單位公司英文全銜文件;
- 受邀大陸人士在職證明(應載明受邀大陸人士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聘僱起日);
- 受邀大陸人士之護照正本及複印件;
- 受邀大陸人士之大陸身分證複印件;
- 受邀大陸人士填寫之申請書;
- 委託書;
- 六個月內的2吋大頭照片電子檔;
- 行程表(包含在台居住地址及聯絡資訊)。
以上所列非最終數據及文件列表, 移民署會視乎申請案件的情況而要求提供更多數據及/或文件。若受邀之大陸人士旅居海外(大陸、香港及澳門以外)者,尚須提供僑居地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向當地台灣駐外機構進行身分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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