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的應付帳款未給付應留意時效
公司生意往來難免累積部分負債帳款,台灣的國稅局表示,在申報營所稅時,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留意各類款項的法定支付時效不同,從2年到15年不等;其次,如果有款項超出法定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當年度就必須轉為其他收入列帳。
台灣公司在報稅時,很多支出都會在權責發生年度列為費用,但帳款實際上並未支付,由於《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當中,對於各類帳款訂有法定期限,如果持續拖到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過期了,理論上台灣公司便不必再支付,因此應重新列為收入課稅。
台灣民法當中針對各類款項的請求權時效不同,一般而言,可簡單分為以下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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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的款項請求權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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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法也針對特定款項訂有較短的請求權時效,以營利事業常經手的為例,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等,請求權逾5年未行使則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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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請求權逾2年未行使,就會失去效力。
如前述列舉的款項,台灣公司通常在權責發生年度便已列費用,但如果等到請求權消滅時,都還沒有給付,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2條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
不過在某些案例中,即便債務已經拖過法定期限,還是有些台灣公司本於誠信,仍在債權人請求權時效逾期後,選擇清償相關款項。在這種情況中,即便稅務上已經轉列為其他收入,如果未來仍有實際給付,還是可以於「營業外支出」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