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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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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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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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計算薪俸稅時,可申索扣除的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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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產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支出和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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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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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產應評稅入息所必要使用的機械或工業裝置而計算的免稅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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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慈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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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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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支出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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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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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支出及開支須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但凡屬家庭性質﹑私人性質及資本開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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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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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的開支,除非上述所闡明的性質外,是否還有其他條件需要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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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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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以下的準則亦必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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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開支必須已經「招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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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開支必須是「完全及純粹」為產生入息而引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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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開支是為產生有關入息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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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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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招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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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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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招致了的開支是指有確立的負債,或在申索扣除該項目的課稅年度產生了明確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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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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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完全及純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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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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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開支是因所受雇的工作而招致的,但凡涉及家庭或私人性質開支的部分都應按比例分攤,不能作可扣除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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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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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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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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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一詞被解釋為執行受雇工作至關重要的含義,該項開支對受雇工作是必不可少,假如沒有該項開支,納稅人是不可能產生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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