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機構場所和常設機構?
問: |
二者間的關係? |
答: |
常設機構與機構場所是基於不同的法律語言而對非居民企業設立機構的定義,一般來說,常設機構一定是機構場所,但機構場所不一定是常設機構。 |
問: |
何為常設機構? |
答: |
常設機構是國際法中的概念,主要用於確定稅收協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利潤的徵稅權。一般而言,常設機構就是一個相對固定的營業場所,需要具備實質存在,相對固定且時間上具有一定持續性,從事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特徵。根據常設機構的定義和特徵,可將其分為一般型常設機構、工程型常設機構、勞務型常設機構和非獨立代理型常設機構。 |
問: |
何為機構場所? |
答: |
機構場所是國內法中的概念,具體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
問: |
個人是否可構成機構場所? |
答: |
如果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同樣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
問: |
實務中如何判定? |
答: |
企業需要先按照國內法,判斷其是否在國內設立了機構場所,再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判斷該機構場所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如果一個機構場所同時具有固定性、持續性和經營性的特徵,通常構成常設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