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的常見問題
問: |
僱主提供居所或提供房屋福利給僱員,在稅務徵收上有何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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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稅務局的評稅主任接納有關福利是僱主為閣下提供居所,只有該居所的租值會計入閣下的應評稅入息內,若果評稅主任不接納的話,有關福利則會被視為額外賞賜,須全數計入應評稅入息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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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計算居所的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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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居所的租值是根據納稅人的全部入息,減去支出及開支(不包括個人進修開支),然後按居所的類別乘以一定百分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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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僱主付還我支付給業主的全部或部分租金,該付還租金應如何徵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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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僱主有設立及執行監管程序又或者有監管閣下如何使用該筆付還租金,那評稅主任會接納此情況為「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只有居所的租值會計入閣下的應評稅入息內,相反,如果僱主沒有設立及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評稅主任會將整筆付還租金當作現金津貼,須全數計入閣下應予評稅的入息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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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評稅主任在什麼情況下會質疑我的僱主是否有為我提供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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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評稅主任會特別審查以下類別個案: 僱員將自己或關聯人士所擁有的物業出租給自己,然後向僱主申請索還所支付的租金;或 僱員將自己或關聯人士所擁有的物業出租給僱主,僱主再提供該物業作為該名僱員的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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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評稅主任在接納或拒絕上述安排為「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前,會考慮哪些其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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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評稅主任在作出決定前會考慮以下因素: 所訂租金是否高於市值; 物業租賃手續是否辦妥;及 業主和租客之間的權利與責任是否確切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