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繳納印花稅的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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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多貼,或者簽訂的合同未履行,已經繳納的印花稅可以申請退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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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 255號 )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 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
問: |
合同在國外簽訂, 貨物標的和合同執行也在境外, 簽訂雙方為中方企業,是否繳納印花稅? |
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五條規定,“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
問: |
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如何換算為人民幣計算印花稅? |
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檔【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九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
問: |
無金額無數量的購銷合同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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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稅地【1991】81號)第七條規定,對既無數量又無金額的購銷合同應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計稅不到5元的不退稅、不軋抵,超過5元的就差額部分補貼印花。 |
問: |
以貨換貨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 |
答: |
根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1】155號)第三條規定,商品購銷活動中採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