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入稅後的常見問題
問: |
公司之前賬面上按本市要求的最低工資發放,剩余的工資通過私人賬戶資金來支付,社保由稅務部門征收後是否還可以這樣操作? |
答: |
社保由稅務部門征收後,未來會實現職工稅收和社保比對,如果出現員工的稅收和社保的年齡等人員信息不一致、繳納單位不一致、計稅工資不一致等情況,通過數據比對,是可以輕易發現違規挂靠等疑點的。 |
問: |
公司賬面上按本市要求的最低工資發放,剩余的部分讓職工提供發票、甚至明示或者幫員工統一買票,然後通過報銷的形式轉給員工。這樣操作是否會有風險? |
答: |
對于虛開虛抵發票、費用變動異常的情況早已經納入了稅局的電子眼,稅務風險極大。一旦出現發票失控的情況,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如果出現了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等嚴重失信行為都會被處以相應限制措施,比如法人會在一定期限內被適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
問: |
公司將正式員工當做臨時工,不繳納社保,直接做臨時人員工資表支付工資,這種方法是否可行? |
答: |
只要臨時工與企業存在實際雇傭關系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那麽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購買社保。企業應當提早自查以降低企業風險。 |
問: |
如果員工自願放棄,企業可以不購買社保嗎? |
答: |
不可以,單位為職工購買社保,不僅是職工的法定權益,還是《社保法》規定的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即使員工與單位簽訂了書面承諾書,無需單位承擔後果,也會因違反《社保法》而歸于無效。社保入稅後,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以及滯納金,深圳還會有對單位和個人的罰款。 |
問: |
試用期單位可以不購買社保嗎? |
答: |
不可以,根據《社保法》規定,勞動關系一旦成立,用人單位就應當履行購買義務,而《勞動法》早就明確了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的,所以單位不能再以這樣的理由來延遲購買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