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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的常見問題

答案
在香港,一間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在申請撤銷註冊時,須一併提交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以下是關於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的常見問題:

問:
不反對通知書可由誰提出申請?
答: 以下人士均可作出申請:
一、 該公司的董事;或
二、 該公司的成員或被提名的人,但須連同由該公司董事所簽署的授權書;或
三、 執業的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秘書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

問:
申請時須提交什麼文件?
答:
分別是已填妥的IR1263申請表及申請費270港元的劃線支票、匯票或本票。

問:
在我提出申請後,可於何時得知結果?
答:
稅務局一般會於收到申請表或申請費用起計21個工作天內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以較遲者為準。

問:
在收到不反對通知書後,我應於何時向公司註冊處交付?
答:
縱使法例沒有設立時限,申請人亦應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交付。

問:
在我提出申請後,是否可以不續辦商業登記和繳交相關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答:
不可以。在未獲得公司註冊處批准撤銷註冊和解散前,閣下仍須續辦商業登記和繳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但如相關的登記費及徵費是在閣下提出申請後才開始生效,稅務局會考慮暫緩徵收此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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