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真實交易,取得虛開發票如何稅前列支?
問: |
稅前列支的條件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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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按照《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交易支出在“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情況下,對取得虛開發票的,可以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如補開、換開發票符合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企業遇到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在向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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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向稅務機關所提供的資料通常包括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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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其中,第一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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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稅前列支有無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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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對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取得虛開發票的,企業應自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落實上述事項,如在規定的60日期限內未能落實上述事項的,其交易支出不得在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後年度追補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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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所獲取的虛開發票有無類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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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對於企業取得虛開發票沒有限定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是“善意取得”還是“非法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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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此事項中其它需關注的問題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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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業在貨物、勞務或服務交易中,要注意完整地保存能夠證明交易主體雙方真實交易的原始憑證和其它相關資料。因為一旦開票企業出現上述特殊原因的情況,在無法取得重新開具的發票情況下,能夠提供證明存在真實交易,以及證明交易支出是與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才是允許稅前列支的關鍵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