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期和病假的區別
問: |
病假與醫療期在概念上有什麽區別? |
答: |
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而病假是員工因身體不適,遵照醫囑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期間。病假規定一般遵循企業的規章制度,而醫療期則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
問: |
病假期間,員工薪資發放有何規定? |
答: |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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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上海地區醫療期的標準是什麽? |
答: |
根據上海市相關規定,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
問: |
醫療期內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答: |
一般醫療期期間是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的。但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照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
問: |
醫療期結束後,如單位與員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有何需要註意? |
答: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