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 商品標示
問: |
一般商品規定要標示的事項要在那裏標明(標示方式)? |
答: |
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應在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三者之中擇一方式以中文完整標示。 |
問: |
是否所有的商品標示都是經濟部門「商品標示法」的範疇? |
答: |
不是。一般商品原則上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門,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應依其法律規定。 |
問: |
一般商品在市場上販賣前需不需要先將標示狀況報政府審查或報備? |
答: |
商品標示沒有事前審查或報備等機制,企業經營者自行依照法規將標示完成後,便可拿出來販賣。 |
問: |
商品標示之廠商地址是否須以公司登記地址標示? |
答: |
地址非硬性規定以公司登記地址標示,得以標示公司之通訊地址或營業場所地址。 |
問: |
商品進口或檢驗時是否須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
答: |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時,應受「商品標示法」規範;另檢驗系依「商品檢驗法」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