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設立- 停業
問: |
如設分公司得經營的營業項目為何? |
答: |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所營事業項目得由公司依實際事實之需要經營相當於或少於本公司之所營事業項目。 |
問: |
申請停業、復業受理機關為何? |
答: |
為便利公司申請停復業登記事宜,如其停業系向商業處或國稅局核備停業者,毋庸重復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 |
問: |
公司申請停、復業應於何時申請? |
答: |
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
問: |
停業之申請期限為何? |
答: |
可在停業前後15日內申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申請書需載明停業之起迄年月日。 |
問: |
申請停業的次數有限制嗎? |
答: |
每次辦理停業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停業次數不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