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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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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獨資商號之違章

答案
問: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前之違章,要不要處罰?
答:
依財政部1997年5月7日臺財稅第861894479號函意旨,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論處對象,故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若於發單補征前即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可免予處罰。

問:
法規生效日應從何日起算?
答: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問:
檢舉獎金核發原則?
答:
稅捐稽征機關就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款者,將以收到的罰款提撥20%做為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征機關將不核發獎金:
  1. 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2. 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3.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4. 經前3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5. 舉發人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

問:
私校教職員檢舉違章漏稅者,可否領取檢舉獎金?
答: 可以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檢舉人,得依財務罰款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

問:
以公司名義檢舉違章漏稅案件者,可否領取檢舉獎金?
答: 可以領取,財務罰款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凈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20獎金。」其所稱之「人」,既未明定須自然人始屬適格,且檢舉漏稅之獎金請領請求權,性質上似非屬自然人專屬權利,故法人亦應包括在內。故以公司名義檢舉違章漏稅案件,得依財務罰款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發給舉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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