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之違章
問: |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前之違章,要不要處罰? |
答: |
依財政部1997年5月7日臺財稅第861894479號函意旨,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論處對象,故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若於發單補征前即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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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法規生效日應從何日起算? |
答: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
問: |
檢舉獎金核發原則? |
答: |
稅捐稽征機關就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款者,將以收到的罰款提撥20%做為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征機關將不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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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私校教職員檢舉違章漏稅者,可否領取檢舉獎金? |
答: |
可以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檢舉人,得依財務罰款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 |
問: |
以公司名義檢舉違章漏稅案件者,可否領取檢舉獎金? |
答: |
可以領取,財務罰款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凈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20獎金。」其所稱之「人」,既未明定須自然人始屬適格,且檢舉漏稅之獎金請領請求權,性質上似非屬自然人專屬權利,故法人亦應包括在內。故以公司名義檢舉違章漏稅案件,得依財務罰款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發給舉發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