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HKIPD)
无
1、
注册原则。香港《商标条例》主要对已注册商标给予保护,《商标条例》第十条规定,“注册商标属一项藉将有关商标根据本条例注册而取得的财产权利。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具有本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并有权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补救。”如果已注册商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擅自使用,商标拥有者可以直接提出商标侵权诉讼。
2、
使用在先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如果在某注册商标的首次使用日期或注册日期之前已在香港持续使用该未注册的商标,则该使用不侵犯该注册商标。”表明香港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先的权利。《商标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了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具有善意共存使用情形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商标注册时合理的,注册官或法院不能阻止商标登记,但应受到其认为适合施加的限制或条件的约束。
3、
普通法对经过持续使用的但未注册的商标给予保护。如果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只能依据普通法提出仿冒诉讼。这种情况下,先需要证明被仿冒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商誉,公众被误导或产生混淆,对商誉造成损害。
四、 商标的保护对象
在香港,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此外,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防御商标也受香港商标条例保护。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国籍/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国家;
2、 清晰的商标图样文件;
3、 供送达文件的香港地址;
4、 如商标包含外文,需提供读音及翻译;
5、 优先权声明,如有优先权的要求。
在申请顺利的情况下,由知识产权署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约6-9个月。其中,从提交香港商标注册申请到知识产权署发出审查报告通常需时约3-6个月,公告期为3个月。注册证书将在公告期结束后约2星期内发出。
香港商标注册从申请日起10年有效,每10年可以续期一次。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逾期费用。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知识产权署将删除该注册商标。在此情况下,恢复注册及续期的要求需要在删除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做出,并须缴付恢复及续期费用。
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在一段至少3年的连续期间内,该商标的拥有人或其受权人没有在香港正式地在其注册的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任何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